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条款,处理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合同纠纷等相关事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
首先,如果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都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然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查。
第二,确定工程变更价格的原则如下:
1、根据合同现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已经适用于变更工程;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项目变更价格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项目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格。如有异议,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签署工程变更单前实施工程变更的,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
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